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69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何双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玖仟參佰零 伍元,及其中肆拾貳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八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