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3473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739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黃慧婷律師 債 務 人 張希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零柒拾 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