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98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徐士閔 債 務 人 邱銘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貳佰捌拾玖 元,及其中陸萬零捌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