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刷卡責任制,早退被記過並且扣錢,這樣合理嗎?
什麼是未刷卡責任制,早退被記過並且扣錢,這樣合理嗎?
二、假設勞資雙方在勞動契約成立時,雙方有約定例假、國定假日及延長工時的工資給付方式,而且所約定的工資又沒有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的總額時,過去司法實務認為,在顧及勞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下,這樣的約定並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因此,雇主是否需要額外給付加班費,則應該回到雙方當初的約定內容來判斷。
三、至於提早半小時離開公司被記過並且扣錢的部分,基於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並且節省成本有效從事市場競爭,實務上固然肯定雇主對於勞工有人事管理權,但連同第二點一起說明,所任職務是否適用責任制、雙方是否已完成書面約定、經主管機關核備等程序,並且另行約定調整工作時間,都會影響勞工應勤日及工作時間起迄的判斷,建議提問人宜先進行確認。
四、即使先不討論是否適用責任制,雇主基於人事管理權限,對勞工疑似早退行為進行記過並且扣薪的行為,除必須考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外,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原則上,雇主應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是「法令另有規定」或者「勞雇雙方另有約定」的時候,例外不受到全額給付原則的限制,實務上常有爭議的「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則是指勞資雙方對於扣抵項目及金額都沒有爭議,並且由勞工同意自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的情形,假設勞資雙方對於約定的內容有爭執,雇主不能在單方面認定後,就扣除或抵銷勞工的工資,應該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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