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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毀損他人物品罪】建商夫妻不滿精美豪宅遭法拍,恐嚇索取450萬不成,竟直接拆屋!

    台中廖姓建商與周姓妻子因不甘所居住的房子遭法拍,對新屋主陶姓女子恐嚇稱「不補貼搬遷費,就要拆房子」、「就算付出更大的代價也甘願」,後來果真雇來工人大搞破壞,將天花板打出大洞、木柱扶手都鋸斷,餐廳廚具全拆光,連頂樓都拆得面目全非。而法院一審認為廖姓夫婦僅是「拆走所有物」獲判無罪;檢察官上訴後,台中高分院則認為廖姓夫婦漠視法院執行命令,無端損害債權人財產,逆轉改判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廖姓建商與周妻原本住在廖男弟弟名下一間房子,但該建物連同土地遭強制執行法拍,由陶姓女子拍定並繳足價金,並將點交事宜委由吳姓男子處理。 但廖姓夫婦對此大為不滿,先是恐嚇對方「若不付搬遷補償費,就要破壞建物」,又對吳男傳LINE道「我一定要拆」、「我就算付出更大的代價也甘願」,吳男轉達陶女後,雖然心生畏懼但未答應給錢,廖姓夫婦心有不甘,果真狠下心雇用工人大肆破壞房屋,將客廳、房間天花板打爛,木櫃及木柱鋸壞,車庫、視聽室亂砸一通,餐廳中島、廚具拆光光,甚至頂樓物件都拆到不堪使用,之後吳男與執行人員到現場進行點交時,看到房屋被破壞的誇張慘狀都超傻眼。 廖男先是供稱,他那些訊息是表示經過事務官同意,在不破壞主結構前提下,能拆回自己花錢買的電器物品跟家具,「付出代價」是指自己有擔當、決定拆除房內物品,並表明不會要求搬遷費之意,且有些是工人自己拆錯,並無故意毀損犯意。 而陶女丈夫向法院表示,當初有向廖姓夫婦說願意出50萬搬家費用,但對方卻獅子大開口要求到450萬,因為價錢太高已表明不可能,廖男就說「該拆的東西都要拆走」,當時就已擔心他會破壞裝潢,但拆走屬於他們的東西,也不至於要將房子破壞成這樣。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廖姓夫婦有詢問過事務官,在不破壞主結構前提下,主觀上可將這些自己花錢的物品取走或拆卸,應認廖姓夫婦不具有損壞他人之物的犯意,因此判他們無罪。 陶女不服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重新檢視後,認為該建物在點交前裝潢宏美、設施完善,廖男僅因其住處遭法拍勢必遷出,拱手他人,情感上難以接受,竟破壞陶女依法取得的財產,損毀屋內裝潢及設施,漠視法院執行命令,挑釁法院公權力執行,犯後猶否認犯行,不具悔意,且破壞的範圍不小,依觸犯毀損他人物品罪,改判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2022.07.15

  • 【侵佔罪】賣豪宅認乾媽「神鬼搬移」2200萬 「房仲李宗瑞」遭判5年半

    圖片來源:東森新聞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外貌神似「淫魔富少」李宗瑞的楊姓前房仲,因仲介長年旅美的6旬呂婦買下信義區豪宅,他見呂婦在台舉目無親,便狂獻殷勤甚至喊乾媽逐漸取得信任。因呂婦與魏姓男友在美公司遭政府查稅,楊男提議可借自己銀行帳戶及保險箱供使用,未料楊男竟將保險箱的1800萬及帳戶402萬全領光。士林地院依侵占罪判楊男有期徒刑5年6月。 2013年5月間,楊男因仲介信義區豪宅結識旅美華僑呂婦及其魏姓男友,因2人長期旅居國外,為了讓魏男在台管理資金便利,楊男同意以自己名義開立金融帳戶及保險箱供魏男存放現金使用。楊男在2014年10月27日前往銀行開立帳戶、保管箱後,便將存摺、提款卡交給魏男。 2016年3月18日,楊男前往銀行向行員表示鑰匙不見,並在同年3月18日、4月13日、4月19日、7月12日持補發後的新鑰匙將保管箱打開,接連將裡頭的1800萬元全拿走;更在10月6日將借魏男的帳戶402萬4260元轉到自己名下帳戶。 魏男在2016年7、8月間,多次要求楊交付保管箱印章,並陪同至銀行取款,但楊男怕東窗事發避而不見,魏隨即發現自己的帳戶早已被結清,甚至保管箱的鑰匙也被變更補發,憤而報警提告。 楊男審理時矢口否認有侵占犯行,並表示是在魏男陪同下才補發鑰匙,且強調不知保管箱裡放何物;至於帳戶內餘款400多萬元也已交付給魏男,並未侵占帳戶內款項。而楊男辯護人則稱,全都是呂女與魏男單一指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保管箱內有存放1800萬元,且魏男與呂女對於存放的1800萬元過程所述前後不一,難以採信。 聽到楊男強詞奪理,魏男氣憤表示「當時我準備從美國回台生活,並將在美國房子賣掉款項匯回台灣」,且保管箱費用都是由他支出,租用保管箱時他人在美國,是由女友呂女及楊男去開立,當時甚至也確認過該保管箱可以裝現金2000萬元。 當魏男2014年11月19日回台後,呂女便將保管箱鑰匙交給魏男保管,他分別在2015年1月12日、同年3月4日領出匯回台灣資金各約630萬元,並借用楊男林姓女友帳戶,委請呂女、林女在2015年1月7日將他匯回台款項約600多萬元領出,之後再將3筆款項零頭去掉總共1800萬元現金,在2015年3月5日與呂女、楊男一同放入該保管箱內。 魏男解釋來龍去脈,表示因存放保管箱銀行有些遠,每次開啟都需要楊男的印鑑章,若領完款項就存入保管箱,每次都要麻煩楊男到場,但楊又很忙、一天到晚找不到人,很麻煩,所以才將存的1800萬元現金後才1次放入保管箱內,從頭到尾只開過保管箱1次,之後不需要動用該筆資金,再沒開啟過保管箱,更未曾陪同楊男開啟保管箱,直到2016年10月6日帳戶遭結清後,才察覺不對勁。 呂女證稱,當時與楊男及林女一同到銀行保管箱,是以3個帆布袋各裝600萬元,當天並向楊男說「我們要把錢放入保管箱」當場打臉楊男不知保管箱內放1800萬元。 林女審理時表示「當時我是楊男的女朋友,他跟我說魏男與呂女有稅務問題,需要帳戶」當時也追問「是合法資金使用嗎?」楊則向她保證「不用怕!」她才為了這件事申辦新的帳戶。2015年1月7有領出639萬1000元交給呂女,甚至有聽見楊男自己親口說有受呂女與魏男委託將1800萬元放置保管箱內。 法官互核呂與魏及林女證詞,認為保管箱內的1800萬元存放的時間、地點及取得來源等證詞為一致,並無矛盾及瑕疵;.且依卷附金流資料,故認楊男辯詞為事後卸責之詞,故不採信。 法官認楊男因見帳戶及保管箱存放大額現金,心生貪念,且犯後否認犯行,至今未賠償呂女、魏男損失,犯後態度不佳,再衡酌楊男侵占金額高達1800萬元及402萬5056元,導致告訴人所受損害甚鉅,且呂女、魏男當庭表示,楊男從頭到尾都在說謊,且不悔改,應該從重量刑。 合議庭審酌,楊男因本案無法從事房屋仲介,且離婚,目前從事打零工、粗工,依侵占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1800萬元;侵占罪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402萬5056元,應執行5年6月,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專業法律諮詢 https://www.newresidentmatch.com/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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