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被 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被 告 謝祖慈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 萬 19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8,0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7,528 元(壹萬柒仟伍佰貳拾捌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