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215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債 務 人 陳陳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陳輝於民國105 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 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12 年07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 年01月13日止累計530,666 元正未給付,其中515,492 元為 本金;14,474元為利息;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陳輝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6%│ │ │515492│ │1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