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利率的計算方式與還款期限
什麼是循環利率的計算方式與還款期限
一、計算方式
例如:A與銀行約定每月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為10%,循環利息為年利率15%,每月10號為繳款日。5月1日時刷卡15000元,A在10號繳款時可以選擇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1500元(15000 × 10%),日後手頭寬裕的時候再繳納剩餘14000元,但須另計利息,計算如下:
15000 × 15% × 9天(5月1號~5月9號)÷ 365天=55.4元
14000 × 15% × 31天(5月10號~6月10號) ÷ 365天=178.3元
55.4 + 178.3 = 233.7
共計233.7元的循環利息。
二、行使法律上的權利有時效的限制,利息的請求權也一樣
依照民法第126條,如果債權人在5年內都沒有就每期利息向債務人請款,則請求權消滅。請求權消滅後,依照民法第144條規定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依照上面的例子,如果A因刷卡消費在2018年5月1日承擔一筆利息債務,銀行卻在2024年5月1日才催收、起訴這筆利息債務,因為超過了法定的5年時效,銀行請求權消滅,A可以拒絕給付;但2019年5月以後所生的利息,銀行的請求仍在法定時效內,A不可以拒絕給付。
三、我國循環利息有法定的上限
依照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2015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的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的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銀行收取循環利息與違約金,依照行政院發布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應於契約中以顯著方式列舉計算公式,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利息,使持卡人實際需繳納的利息超過民法總利率上限16%的規定。
如果契約約定的循環信用利率高於法定上限,此時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該條約定無效。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