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取財罪
什麼是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自己或其他人的不法所有,故意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影響他人對事實的主觀判斷與評估,以致產生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認知,並進而同意處分財產,導致行為人或第三人因此獲有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財產而言。具體的說,詐欺取財罪必須符合以下要件才會成立:
1.客觀要件
◉行使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相符合的資訊,而使相對人有誤認的可能,除了外在的客觀事實外,也包括內心的事實在內。例如打從一開始就沒有跟對方進行買賣的意思,卻故意傳達要進行買賣的行為,就可能被認為行使詐術。也可能是透過文字、語言或行動來表達的方式來行使詐術。
◉使相對人陷於錯誤。
◉相對人為財產上的處分:如果不是使相對人為財產上的處分,而是取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例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或提供勞務、服務等,會另外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的詐欺得利罪[3],不會構成本項的詐欺取財罪。
◉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損害。
2.主觀要件
◉必須是故意的行為,過失不罰。
◉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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