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療契約
什麼是關於醫療契約
假設A去醫院看病,與醫院成立的是醫療契約。所謂的醫療契約指醫療需求者(病人)與醫療提供者(醫師或是醫療機構)以疾病的診斷、治療為給付內容所成立的契約。
而醫療契約的性質類似委任契約,所以契約的內容是醫療提供者依其良知、注意及科學既存知識治療疾病,並非治癒疾病。也就是說如果A就醫後,疾病未治癒,A不能主張醫師沒有盡契約上診療義務。且醫療行為的給付,是依據治療當時的醫療水準決定。換句話說,履行醫療契約的給付內容,是醫師在當時的醫療水準下對病人施行醫療行為,且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二、誰是醫療契約當事人
醫療契約當事人為何,涉及到應由誰給付醫療費用,以及日後若有醫療事故發生,誰應該向誰主張契約責任。
1.醫療提供者
病人若是到醫院掛號看診,契約當事人為醫院,而負責實際診療的醫師則屬於醫院的履行輔助人,並非契約當事人。不過如果是醫師獨資經營私人醫療機構,則契約當事人為醫師。
2.病人或家屬
原則上病人為契約當事人。但病人本人若無經濟來源或是罹患重病需由家屬陪同治療時,契約當事人也可能是家屬,與醫療提供者訂立第三人利益契約,病人則為受益的第三人(受有治療的利益)。
三、醫療契約的個數
醫療契約的個數,必須依照契約目的判斷。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