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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律」?

什麼是「法律」?

什麼是什麼是「法律」?
一、「法律」為何存在?
國家可以透過很多方式達成政策或方針,例如:可以憑武力讓人心生畏懼怕遭遇不測;也可以憑詐騙讓人錯估局勢;甚至可以憑利誘讓人無法抗拒;但這些手段會讓國家成為恐怖的怪獸,似乎只要國家想要,就可以不擇手段,不論正當性而強行為之。因此,為了控制國家的行為,有必要設立標準讓國家遵守,而這個標準當中最重要且最主要的就是「法律」。

二、「法律」究竟是什麼?可以從兩個面向予以理解:
1.形式意義的法律
憲法第170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中對法律的定義,法律必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也就是說,法律是代表人民的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中經三讀程序通過的條文,然後經總統予以公布。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應僅可以定名為「法」(例如:刑法、民法等)、「律」(例如:戰時軍律〔已廢止〕)、「條例」(例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等)或「通則」(例如: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地方稅法通則等),所以可以從外觀名稱來判斷是否為「法律」。

2.實質意義的法律
確認「法律」制定的流程及外觀後,我們接續會思考的是:警方的無限開火權,即便沒有由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中經三讀程序通過,但因為是由總統府發布,所以沒有問題。可是果真是如此嗎?
參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的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可以發現,立法者及憲法對於何種內容必須以「法律」制定是有規範的。對於僅能用「法律」制定的內容,有論者稱為「絕對法律保留」,例如:剝奪人民生命(即死刑)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自由刑、逮捕、拘禁等等)、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以及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租稅減免等項目等重要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此皆有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予以確認。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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