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違反借貸契約,應如何催討?
什麼是債務人違反借貸契約,應如何催討?
一、遲延利息
依照民法第233條,如果是未依約定期限履行的金錢債務,債權人除了原約定利息,還可以針對本金的部分向對方請求支付遲延利息。原則上,遲延利息依照民法第203條是年利率5%,除非契約約定了更高的利率。
例如,A向B借款100萬,約定年利率10%,但到了約定期限仍未還款,則B可以索取:
1.本金100萬
2.利息10萬(本金100萬×年利率10%=10萬)
3.遲延利息5萬(本金100萬×法定遲延利率5%=5萬)
共計115萬元。
二、加速條款
加速條款是指類似「若一期應付款項沒有準時支付,則視為全部到期」的規定,基於契約自由,雙方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要在借款契約中納入加速條款。
如果契約中有加速條款,債權人也可以行使加速條款的權利,提前獲得債務的清償。
例如,A向B借款100萬元,約定「一年後返還本金;每月1日支付利息1萬元,若一期利息未支付,視為全部利息到期及本金清償期到期。」。A於1月借款,5月時未準時支付利息,B在5月2日起即可向A請求一次清償本金100萬以及利息共計12萬元,不須等到每月一日獲得利息以及隔年獲得本金。
三、聲請支付命令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金錢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如果債務人沒有在支付命令送達後的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會發給裁定確定的證明書,債權人可以持支付命令、證明書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替你從債務人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換得價金填補你的債權。
因此,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違約之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藉此迅速獲得補償。
四、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或是債權人聲請了支付命令但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異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視為債權人做了起訴或聲請調解,這時借款違約紛爭就將在法院解決。若借款額度在50萬元以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才開始訴訟。
若債權人勝訴,則債權人可待判決確定後持勝訴判決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從債務人的財產中獲得補償。
若債務人勝訴,債權人須上訴並獲得勝訴判決並待勝訴判決確定,才能聲請強制執行獲得補償。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