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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法規命令」?

何謂「法規命令」?

什麼是何謂「法規命令」?
一、「法規命令」是什麼?
在我國憲法五權分立下,法律的制定由立法院行使。但立法的程序繁複,不一定能夠即時跟上社會環境變化,再加上社會問題涉及各專業領域及現實狀況,因此相對於全部的規範皆由立法院制定,有時由法律授權予行政機關訂定規範,反而更能夠迅速反應並且因地制宜,而帶來更大的福祉。
因此在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中就有明文規定,此種由立法者授權予行政機關訂定的規範,即稱為「法規命令」:「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例如案例中的「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就是立法者制定的「土地徵收條例」授權「內政部」共同訂定的法規命令;或是「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就是立法者制定的「警械使用條例」授權「內政部」訂定的法規命令;亦或是「土地登記規則」則是立法者制定的「土地法」授權「中央地政機關」訂定的法規命令。
也就是說,法律是決定法規命令產生的條件,法規命令則是執行法律的具體化規定,所以就形成了法源上一個位階關係,亦即法規命令不僅不是法律,亦不得違背法律。

二、「法規命令」不得違背「法律」
1.立法者的授權
行政機關雖擁有訂定法規命令的權力,但只能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為之,否則行政機關有可能藉此去侵犯立法機關的立法權,導致行政權凌駕立法權而不受監督。因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明文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而且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第1項分別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讓立法者有事後審查的空間,因此如果逾越立法者的授權範圍,不僅有可能被立法院要求更正或廢止,甚至有可能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而失效,應停止適用。

2.法律保留原則
除此之外,立法者不能任意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的內容。在「法治國原則」下,由立法者代表國民意志,並反映公權力的民主正當性很重要,因此立法者在某些重要事項不得輕意將原本應由其制定的內容,再授權予他人承擔,此即為「法律保留原則」。但究竟何種重要事項的內容應以法律制定而不得以法規命令訂定呢?
從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6號解釋理由書可知剝奪生命、限制自由以及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下賦稅中的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稅捐減免等重要項目,皆已重要到必須由法律所規定,而不得授權予行政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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