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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生理假遭刁難

關於生理假遭刁難

什麼是關於生理假遭刁難
一、與生理假有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薪水應該怎麼計算?
勞動基準法於1984年制定,當時並未針對生理假的部分特別規定,直到2002年制定了兩性工作平等法(後已於2008年正式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後,生理假一詞才正式出現於法律條文中。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的規定,女性勞工每個月得請1日生理假,一年最多可請12日,但假設一年請生理假的日數超過3日,超過的部分就會納入一年30天的病假中一併計算,而生理假的薪資依法規定應減半發給。不過如果一年內已經請了病假30日、生理假3日,之後仍有請生理假的需求,女性勞工雖然還是可以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不過超出的日數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二、請生理假有無年齡限制?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所作的函釋,是否符合請生理假的資格,原則上應該是依照女性是否停經而定,而與年齡沒有絕對的關係。但因為生理期涉及個人隱私,事業單位在事實上難以查證,此部分就只能仰賴勞資雙方的信賴關係了。

三、請生理假的時候需要相關資料作為證明嗎?
不需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早在1991年就作出相關函釋,明白表示女性因生理原因請假無須提出醫師證明,不過當時還沒有直接以「生理假」來稱呼,而是直接視為病假。
於兩性工作平等法最初制定時,施行細則第13條原先的規定是認為請生理假於「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雇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不過後來於2014年1月16日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時,就直接刪除了生理假必須提出證明文件的規定,此部分可以參考當時的修法理由。因此,公司的人資人員如果要求請生理假的女性職員提出相關證明,就會違反上開規定,員工得持上述規定向公司表達立場並維護自身權益。

先前曾經有新聞提到某電子公司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須提供驗試紙,以證實確實在生理期間,此要求不僅有侵犯員工隱私之虞,更違反了相關勞動法令,因此經檢舉之後,遭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裁罰了10萬元,對於企業形象可說是一大打擊。

四、如果我的公司刻意刁難不讓我請假、任意扣薪或是強迫我改請事假或特休,有什麼樣的罰則?身為員工的我又該怎麼辦?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當受雇者提出生理假的需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若違反前述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定有罰則,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且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等甚至會公布在勞動部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上,提醒雇主千萬注意,勿因小失大。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第1項及第3項的規定,公司若刻意刁難,員工可以直接向地方政府勞工(動)局提出申訴,由勞工(動)局介入調查、協調,倘若證明公司確實有刁難等情況,就會進行裁罰等後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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