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領養的寵物在離婚時其所有權該歸屬誰?
什麼是共同領養的寵物在離婚時其所有權該歸屬誰?
可依照「寵物登記(植晶片)」的飼主名字作為所有人的判斷參考,但不一定代表登記的飼主絕對就是所有人。
一、實務上一般會以寵物登記的飼主名字作為判斷參考
1.如果是共同領養的情形,只能以其中1人作為寵物登記的飼主。
2.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寵物,必須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以證明飼主的身分。如果寵物轉讓、遺失或死亡,也必須向登記機構辦理。
目前,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規定「犬」要強制辦理登記;也有縣市政府以自治條例規定「犬、貓」都要辦理。
3.實務上判斷寵物所有人時,一般會以寵物登記的飼主名字作為參考,但仍必須綜合考量,例如:觀察平日照顧情況。
二、登記(晶片)的飼主不一定就是寵物的所有人
民法中,動產並沒有規定經登記就擁有所有權。
動物保護法中,規定飼主可以是動物的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的人。
因此,即便寵物晶片或登記資料記載飼主名字,如果發生爭議,並不能直接認定晶片主人為寵物所有人。
三、預立協議可以避免爭議
無論情侶或是夫妻,建議盡可能在共同領養時就討論好由誰擔任寵物的所有人、由誰植入晶片,並預立協議。以免日後分手或離婚時,對寵物歸屬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