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的效力
什麼是婚前協議的效力
一、法律規定可由夫妻協議的內容
1.婚後的居住地點
依照民法第1002條,夫妻的住所由夫妻共同協議。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以聲請由法院決定。
2.夫妻財產制
依照民法第1004條,夫妻可以自行選擇要用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作為財產分配制度。
假如不特別約定,那就適用法定財產制,未來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家庭生活費用
依照民法第1003條之1,夫妻可以約定各自應該如何貢獻家庭生活費用,例如單薪家庭,可約定由丈夫或妻子全額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共多少元;雙薪家庭,可約定由丈夫與妻子平均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多少元。
假如不特別約定,依法由夫妻各自依照其經濟能力來分擔。
4.自由處分金(俗稱零用錢)
依照民法第1018條之1,夫妻可以協議零用錢的數目,專給夫或妻自由使用,不需要做為家庭費用的支出。
5.子女姓氏
依照民法第1059條,夫妻應約定子女要從父姓或是從母姓,如果沒約定就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這些內容,依照法律可以由夫妻自行約定,因此當事人在結婚前預先針對這些內容做婚前協議、婚前契約有效。
二、法律沒有規定可由夫妻協議的內容
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的協議內容,當事人訂立的契約原則上都是有效的,例如婚後要贈送對方一棟房子、每月分擔照顧父母的費用等。但是,當事人訂立的婚前協議如果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依照民法第72條規定協議無效。
婚前協議的內容,只要沒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原則上都是有效的。
目前法院曾認為無效的婚前契約,包含過度嚴苛的財務負擔、預立離婚條件,當事人在訂立婚前協議時應特別注意。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