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重強盜罪
什麼是關於加重強盜罪
依據刑法第330條之規定:「I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犯強盜罪同時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加重事由,因為對人民的侵害更為嚴重,立法者特別單獨設立加重處罰規定:
1.加害者侵入或是躲藏在他人的住宅、有人居住的建築物或船艦內。
2.以破壞或踰越門、窗、牆壁或其他安全設備的方式實行強盜行為。而破壞或踰越行為,只要符合其中一種便會構成本款加重事由。
3.攜帶兇器。例如:持槍脅迫路人交出錢包獲得財物,屬於犯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事由「攜帶兇器而犯之者」情況,即成立刑法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既遂罪。
4.在場參與、共同實行強盜行為犯罪的人有3人以上。
5.利用發生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的機會實行強盜行為。
6.在車站、港口、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船舶、火車、公車、航空機等提供不特定人搭乘之交通工具內實行強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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