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滿雇主可以任意解雇之勞工不用付資遣費?
什麼是試用期滿雇主可以任意解雇之勞工不用付資遣費?
現行之勞動基準法(以下皆稱勞基法)已刪除「試用期」之規定,一旦勞工受公司雇用,即使雙方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之勞工仍受勞基法保障,其權利、義務與所謂「正職員工」並無不同之處。
【試用期間】可以「任意」解雇員工嗎?
在試用期內如果雇主想要終止勞動契約,仍須符合勞基法的規定,所以不得任意、隨他開心的解雇員工。
雇主不須發資遣費即可解雇勞工之情形:
勞基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如果試用期之員工有勞基法12條所列之情形,雇主不僅不需要給付資遣費,也不需要預告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唷!
雇主須預告解除勞動契約、給付資遣費之情形:
勞基法第 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依此條規定解雇,雇主須給付資遣費且需預告終止雙方之勞動契約,關於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則規定在勞基法第 17 條
雇主確實可以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雇適用其員工,但需遵照勞基法之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及給付資遣費。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