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您必需知道的要素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您必需知道的要素
侵害配偶權定義是指「夫妻之間享有的配偶權利被第三人介入、破壞」
所謂的「配偶權」是民法上的一種身分權(俗話又稱為「名分」),為了保障婚姻及家庭的美滿與幸福,當夫妻結婚後即享有特定的權利(夫妻姓氏權、住所決定權、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日常事務代理權、相互扶養、扶助權)與義務(同居、對彼此忠實義務),既然婚姻在法律上有應該享有及遵守的權利義務,那麼只要受到任何人的侵害,配偶就可以依法提告、制裁侵害者。
侵害配偶權在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內有明確規範,不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就必須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也就是只要他人不法侵害配偶關係而釀成重大情節,被害人就算沒有財產上實質的損害,一樣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相當的金額。
那要怎麼提告及請求賠償,流程如下:
(ㄧ)遞交侵害配權民事起訴狀
配偶撰寫好民事起訴狀後遞交給法院,當法院收到後確認訴狀內容沒有任何問題,便會開始受理。
(二)訴狀內容包含下列幾點
原告與被告的個人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居住住址與電話
請求賠償的項目:請求賠償金額、裁判費用由敗訴者負擔之類的
提告及請求賠償的原因:被告侵害配偶權的詳細事件始末,包含發生的時間、地點、行為
證物的名稱及件數:將手上的證據通通列出,簽名蓋章並寫上送狀或寄件的日期
很多民眾為了省錢會上網找侵害配偶權訴狀範例改寫,但法律訴狀較為正式,萬一沒寫好,除了可能遭到法院駁回之外,也可能影響到法官的判決,建議找律師協助確認或幫忙代筆,避免屆時提告出現許多問題。
二、侵害配偶權的行爲和認定證據
其實比起已經廢除、走入歷史的通姦罪,侵害配偶權在法院上的認定是更加寬鬆、彈性,不一定非得要有性器官的結合才算,假設另一半與他人的互動太過親密、已經超過了一般朋友社交互動的範圍,達到破壞婚姻的程度,就有可能會成立侵害配偶權,譬如公然接吻、上下其手等。前陣子最知名的侵害配偶權案例當屬「阿翔謝忻車窗吻別」,元配都有權向這位小三提告求償。
那應該要蒐集什麼樣的侵害配偶權證據呢?要到什麼程度才不會提告後法官卻判決侵害配偶權敗訴?
與小三重複結婚:重婚的結婚證書、喜帖、另一張已婚身分證件等。
與配偶以外第三者發生合意性行為:照片、影片或當場被看到都算。
超過正常社交範圍的書信、簡訊、Line對話往來:從告白、曖昧到鹹濕、提到性行為的親密對話截圖都算。
超過正常社交範圍的出遊與舉動:除了擁吻、上汽車旅館等,只要法官評估2人行為超過社會認定的男女分際,連牽手侵害配偶權都可能成立。
三、性交易可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嗎?
只交易一次 判賠機率低
有法官解釋,有一種民事免責事由為「執行職務的正當理由」,例如醫師為了醫療而在病人身上開刀,屬執行職務行為,就不構成侵害身體權。套用到性交易案,若法官認為對性工作者而言,性交易只是業務上的行為,不帶有私人感情,有機會爭取到未侵權而免賠,至於酒店小姐是否適用,須視法官解讀個案情況。
性交易雙方若不知對方已婚,就沒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如果知道對方已婚,但只交易一次,且事後沒有情感連絡,可責性較低;但若成為熟客、老主顧,交易次數頻繁,有可能被認定侵權;若發展出肉體外的感情交往關係,被認定侵害配偶權的判賠機率很高。
發展肉體外感情 判賠機率高
不過也有律師另認為,性交易雙方都是自願,配偶抓包後,理應對出軌者求償,而非向配偶的性交易對象索賠,才符合法律感情。
四、提告侵害配偶權之後,有機會申請和解嗎?
當然可以!基本上只要是民事的訴訟都是可以私下談論和解的,尤其有些被侵害的配偶權根本不嚴重,與其要花時間打官司,更多人寧願息事寧人,所以只要三方都有和解的意願並可以達成共識,要和解是可以的。
不過律師要提醒大家,法官判決是死的,但和解是活的,因此利用和解的協議來防止配偶與小三、小王的感情死灰復燃是非常重要的,至於如何善用,洽詢律師就是一個不錯的辦法。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