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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的大小事

監護權的大小事

什麼是監護權的大小事
 

孩子是法官的優先考量
為保障小孩的身心靈得以健全發展,法院對於監護權歸屬問題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裁判考量,希望將「離婚」對小孩造成的影響降到最小。何謂子女最佳利益?法務部公布了行政函釋,列出以下參考原則:

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當未成年子女為嬰幼兒,正是最需要母親悉心照顧、哺育的時候。因此實務上針對此類個案,若無特殊情況,通常會將監護權判給母親。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子女意願)
為了雙方日後能融洽相處,孩子的意願是重要參考要素之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規定,未成年子女年滿七歲者,法院需聽取其意見,並給予機會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

現狀維持原則(照護之繼續性原則)
新環境所造成的變動,需要孩子努力去適應、熟悉。如夫妻吵架後,媽媽負氣離家久久未歸,留爸爸獨自照顧孩子,之後若媽媽要求將孩子帶回娘家養,可能就違反了現狀維持原則,爸爸有較大的機會可以獲得監護權。

手足不分離原則(手足同親原則)
當未成年子女超過一人以上,法院會盡量將所有手足之監護權判予同一人,讓孩子們得以共同生活,有利小孩健全長大。

主要照顧者原則(主要養育者原則)
法院會參考孩子過去是由誰照顧,對小孩成長付出多少時間以及參與程度,進而判斷誰較適合照顧孩子。

善意父母原則
法院針對兩方所提出之「撫養費負擔」與「會面交往」方案,評估誰釋出的善意較多,若有藏匿子女、拒絕對方和小孩會面,或向子女汙名化他方等事實,法官會將監護權判給他方。

裁判之重要參考依據
許多人可能會因對方財力勝過自己,擔心因此失去監護權,然而實務上,經濟能力並非法院的絕對考量。比起誰的錢多,法官更重視哪一方肯對孩子付出更多的時間、關愛,能夠陪伴孩子長大。

因此,法院會函請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報告」,囑託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等相關機關調查特定事項,並考量下列事項,以做出有利於子女之裁判。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狀況。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6.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監護權、共同監護是離婚後孩子跟誰的意思
夫妻離婚時,依民法第1055條必須協議「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誰負責;如果協議不成,就要訴請法院介入決定。這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就是俗稱的「監護權」。
監護權的權利內容,包含:

住哪裡
住所的指定權利(民法第1060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2499號民事判決)

誰來養
保護、管教、養育的權利(民法第1084條第2項)

誰來管教
懲戒子女的權利(民法第1085條)

誰來保管子女的財產
子女因受贈、繼承而得來的財產管理權(民法第1088條)誰來代表子女做決定法定代理權與同意權(例如民法第1086條的法定代理權、民法第85條獨立營業的同意權、民法第981條結婚的同意權、民法第1076條出養的同意權、等等) (參考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345號民事判決)

如果協議或法院介入以後,最終由一個人負責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監護權),那就是「單獨監護」;如果由雙方共同享有監護權,那就是「共同監護」。因此,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影響了未成年子女的照顧、重要事項決定權在誰身上。

離婚後沒有監護權,也可以輪流照顧子女能不能輪流照顧子女,要看監護權最後是怎麼分的。

1. 離婚協議、離婚判決說雙方有共同監護權
這種情況雙方都有照顧的責任以及監護的權利,那麼雙方都有共同照顧或輪流照顧的權利(也是義務),至於照顧的方式原則上由雙方進行協調。

2. 離婚協議、離婚判決說單獨監護權
父母共同照顧,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來說相當重要,法院在做監護權判決時也會顧慮到這一點,即便只將監護權判給其中一個人,通常會附帶給另一方「會面交往」的時間與方式,保障另一方的「會面交往權」(俗稱「探視權」),以免離婚讓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支柱過度傾斜,影響人格發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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