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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開別人副本會造成以下結果?

網路開別人副本會造成以下結果?

什麼是網路開別人副本會造成以下結果?
開副本是近幾年網路盛行下,流行的一種用語,意思是指在網路的平台上,公開他人的個人資料(姓名、照片、電話、地址、公司、對話錄截圖等等),並敘述此人的行為,常見像是(欠錢不還、當他人小三、小王、外)等不符合道德或違法的行為。
尤其不少網友常誤認為:『只要自己所說的為事實,就不會違法,這個觀念是錯誤的喔! 就算您說的是事實,也有觸法可能。』
以下就三種恐觸犯的法條做說明:

(1)誹謗罪:
刑法310條謗罪第一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加重謗罪第二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第三項 又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私德」,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關之值評斷。

行為人的言論,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 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

(2)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原則上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 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3)恐嚇罪
刑法第305條規定:「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 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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