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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追討時效問題

債務追討時效問題

什麼是債務追討時效問題
錢借給親朋好友拿不回來怎麼辦?

一、支付命令
當欠錢的事實非常明確,且沒有任何爭議時,其實無需進入訴訟階段。
這時可以使用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促使債權人迅速拿回金錢。 因此只要債權人提出聲請,就不需調查事實與提出證據,法院就會替債權人寄出支付命令狀,要求債務人給付欠錢的金額。

二、民事訴訟
向對方提出民事訴訟,就你手上擁有的證據:書信來往、錄音檔、Line記錄都可,但能不能成立還是要看個案與法官確認了!


那欠債可不用還?「消滅時效性」問題討論

1.什麼是「消滅時效」?
舉個例子來說比如有一個人叫「阿一」,阿一跟銀行借錢50萬,約定一年到期。假設一個很極端的情況,一年後,這家銀行因作業疏失,竟然沒有跟阿一請求返還,阿一也經營不善,沒有能力還款。

依法律規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請求權,如果經過十五年都不行使,就會消滅時效的適用。可以想像請求權有一個「保存期限」,一般的保存期限是15年,超過15年,請求權就會「過期」,就可以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
但是,這時阿一不要高興太早,需注意兩點:

第一,消滅時效要債務人主張、抗辯,必需債務人阿一拒絕給付,才會發生消滅時效的效果;所以時效經過後債權人的權利會不會自動消滅?不會,銀行一樣可以跟阿一追討,必需要阿一抗辯才有用;第二,縱使主張時效消滅,銀行對他的「債權」還是在,銀行仍然有一個100萬的債權,所以阿一如果後來自願還錢可不可以?可以,而且還了以後就不能要回來了,因為銀行仍然有債權,有權利受領阿一還款。

2.時效都是15年嗎?
時效背後的思想是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每種權利法律給的時效不盡相同。
依民法,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一般的時效都是15年,像借貸、放款,或是買賣契約上的貨款請求權,都是15年。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都是較短的時效,比如說5年的時效,如:利息、租金、贍養費等;另外也有2年的時效,比如說飯店的住宿費、醫生的醫療費用、律師的公費等。

除了契約上的請求權,其他常見的還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最常見是車禍,從被害人知道損害開始計算2年內,但最遲從車禍發生時起10年內,就會消滅時效。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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