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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造成侵權甚至違反商標法?

網路購物造成侵權甚至違反商標法?

什麼是網路購物造成侵權甚至違反商標法?

一名網友在PTT分享他在網路上購物消費的狀況
原文如下:
昨天接到了一通電話,對方先跟我核對我的全名,購買日期以及購買內容。
當下我不疑有他,就跟對方核對,但之後老公說一般網路購物是不會特別再打電話來確認購買的物品及個資。

我才立馬驚醒,趕快報警求助。
警察替我聯絡消保官,請消保官查證,消保官表示我的個人資料被別人拿去利用購買各種贗品,也就是仿冒品,已經造成了侵權且違反了商標法,如果我當下沒有報警馬上請警察求證,或許我現在早就不知道被罰了好幾百萬。
從此以後我也不敢再利用網路做購物了。


大家聽了有什麼想法呢?
其實也有不少PTT網友分享,不一定是東森購物,像MOMO購物台,露天等都有類似這種狀況,但也不一定會是這些平台,有可能只是個案,不過您在網路上購物的時候,真的有想清楚並且看清楚此購物平台是否合法嗎?
畢竟有很多仿冒品在網路上販賣,您知道您購買了會不會犯法嗎?

這邊提供一些資訊給各位參考:
首先,商標法對於仿冒和侵權處罰的規定,主要是針對以「行銷目的而使用」或「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侵權品和仿冒品的行為。詳見商標法第四章關於罰則規定如下:
第 95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 96 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第 97 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因此,如果消費大眾買了侵權品或仿冒品的目的是為了自用,則原則上不會有違法問題,但是切記不能轉賣,因為一旦有了意圖販售或行銷就會有違反商標法的疑慮。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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