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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只有小擦撞,結果對方卻索賠50萬?

明明只有小擦撞,結果對方卻索賠50萬?

什麼是明明只有小擦撞,結果對方卻索賠50萬?
一名網友分享他最近發生的車禍經過,原文如下:

前陣子開車一出門不到100公尺轉彎就跟一個阿姨擦撞,車子除了強制險也保了丙式以及第三人責任險(車損+體傷)。

我開車阿姨騎機車,我右轉她直行,當時車速二十幾,也有打方向燈,碰撞當下其實沒什麼感覺。

是轉過去約5公尺才聽到後方機車倒地的聲音,阿姨車速也不快,有報警處理(不過現場有移動)。

撞擊點在車子保險桿右後方。

阿姨65歲肩膀骨頭有移位,送急診後醫生說要開刀,住院三天有請看護,事後我有買高級水蜜桃跟樱桃去她家探望。

阿姨一直說因為這車禍她原本要植牙的錢都拿去付醫療費了,並強調她是虔誠的基督徒不會在我身上挖很多...

我很委婉地說該賠償的我一定會賠但私下的借貸會有糾紛,而且車禍沒有傷到牙齒,牙齒是她多年前去九寨溝旅游游覽車山導致的...

事後就是保險公司幫我到調解委員會跟她談和解,理賠專員提醒我該關心的動作還是要,所以我約一週送一次簡訊關心阿姨狀況。

目前調解了第二次,原本以為這樣算她從後方追撞,我的責任應該會較小。

沒想到研判表出來的責任是我7她3,因為她直行我右轉,她的路權大。

這次阿姨終於把文件備齊,開口求償50萬!

因為她說這樣接下來六個月她都無法工作,她是做清潔工一個月有四萬塊薪水???

她很在意薪資賠償怎麼是用基本工資去算?保險員說他會回去跟公司談,也可能多要到幾個月的薪資賠償,但薪資證明一定要有憑有據。

不過因為阿姨已屆法定退休年齡,照理說保險公司會依照親屬扶養等等的去算而不是用薪資,不過阿姨的意思是最少最少她一定要拿到40萬。

保險公司沒賠到的剩下我就該補足,談完後保險員跟我說這樣的case目前total賠18萬。

回去跟公司爭取最多最多到接近30萬,已經算非常多,若她還是不滿意,就看我要怎麼處理。


各位聽完後有沒有覺得這位網友運氣真的很差,無論最後怎麼判賠,都得賠上一筆金額,關於車禍的法規,本站也有一些法條要跟各位分享:

◎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雇主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駕駛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侵害生命權」: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被害人之家屬精神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被害人精神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物權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侵權時效」: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應付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 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回復原狀」: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 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 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無法回復」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 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損害填補」: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 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繼承順位」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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