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確實只有在「公共場所」賭博才會有賭博罪的問題,然而,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完成修法,從今年起,就算是在「網路」或其他類似的虛擬空間例如娛樂城中賭博,仍然會構成賭博罪,最重可以處新臺幣5萬元的罰金。基於賭博行為賺來的錢,就會被認定成是「犯罪所得」,依法將會被法院宣告沒收。
一、開設網路賭場會不會構成犯罪?
會的,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文義上的「場所」,包括一切可以供人賭博財物的空間,基於擴張解釋的立場,就算是「虛擬空間」,也算是「賭博場所」。因此,開設「網路賭場」的人,將會構成圖利賭博罪,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9萬元罰金。
二、在賭博網站任職,不論工作內容都有刑責嗎?
在賭博網站工作的員工,雖然不是經營者,但依然從事負責人指揮的工作,對於網站涉有賭博行為的經營模式如果自稱毫不知情,法院會認定該員工是基於自己犯罪的意思參與分工,與負責人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論以共同正犯,同樣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該如何判斷違法線上賭博和合法休閒博弈?
以本國現行法律來說,除了政府發行的公益彩券、運動彩券以及政府特許經營的觀光賭場或博弈活動,其餘的賭博行為都是違法的。
四、網路世界算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嗎?
不是!最高法院認為:玩家是透過自己的帳號密碼連線到賭博網站,整個不公開的賭博過程中,只有該玩家與對方從事賭博的行為,其他民眾不會知道他們在賭博,與法條上規定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情形不同,因此,最高法院認為參與線上賭博的玩家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賭博罪。
五、有賭博罪前科會影響申請良民證嗎?
若法官認為賭博罪名成立,並給予最終判決,那此時就會有前科,良民證就會登載犯罪紀錄,但若被檢察官起訴,而法官認為罪名不成立,那此時,就不會有前科的問題,良民證上也不會有任何不良紀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