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拋棄繼承後可以撤銷嗎?
什麼是辦理拋棄繼承後可以撤銷嗎?
一、拋棄繼承時效有多長?
依據民法第1174的規定,辦理拋棄繼承期限是在知悉死亡後3個月內拋棄。所以辦理拋棄繼承的時效需要在知道對方死亡後3個月以內拋棄,如果辦理拋棄繼承的時效已經過了,就得以限定繼承的方式來處理。
二、辦理拋棄繼承後可以撤銷嗎?
依民法的規定,可以撤銷的情形有兩個,「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以及「詐欺或脅迫所為者」,原本並沒有想辦理拋棄繼承,卻因為承辦人員的作業疏失,而誤向法院及其他繼承人員聲明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遭到繼承人、被繼承人的恐嚇威脅,而被迫辦理拋棄繼承。
三、可以在父母在世時拋棄繼承嗎?
不可以,根據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所以必須在自己知道自己繼承繼承權時,才可以進行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死亡的發生之前,還沒有發生繼承,所以不可能先行辦理拋棄繼承權。
四、拋棄繼承的順位有哪些?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五、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差別是什麼?
拋棄繼承指的是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債務,等同於拋棄全部的權利,限定繼承指的是當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債務時,如果財產大於債務,可以繼承扣除債務的遺產,如果是債務大於遺產,只需要以被繼承人所留的遺產來作清償,就算遺產不夠償還,也可以不用拿繼承人的財產去還債。
六、該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應具備下列文件:
1.拋棄繼承聲請書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通知書收據
6.繼承人名冊
備齊以上文件後,可以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