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以拒絕扶養未盡扶養責任的父母嗎?
什麼是子女可以拒絕扶養未盡扶養責任的父母嗎?
一、如果父母未曾扶養過子女,子女還需要扶養父母嗎?
依照民法第1118-1條的規定,如果親生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故意虐待的行為、例如重大侮辱、身上或是精神上受到不法的侵害以及未盡扶養義務等,只要發生以上的行為,子女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如果情節重大的話,則可以免除全部的扶養義務。
二、如果父母有謀生能力,還需要子女扶養嗎?
依照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法律所規定的不能維持生活,指的是無法用自己的財產以及勞力所得來維持自己的生活,所以父母若擁有可以維持生活的資產,子女就沒有扶養義務,但若是父母窮困而無法維持生活時,即使有謀生能力,子女仍應負擔扶養的義務。
三、照顧父母的扶養費,可以強制要求兄弟姐妹分擔嗎?
可以,兄弟姐妹對於父母的扶養義務的部分是共同分擔,若其他兄弟姐妹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分擔扶養費用,可以以父母的名義向兄弟姐妹提給付扶養費訴訟,也可以以自己本身的名義向兄弟姐妹請求返還已墊付的扶養費,但若是其他扶養義務人本身經濟狀況不佳,無法共同分擔扶養費,這時可以依照民法第1118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
四、被收養後,還需要扶養親生父母嗎?
不需要,依照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所以只要收養的關係還存在,養子女就不需要扶養親生父母,以及給付扶養費。
五,可以向法院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民法第1118-1條規定,下列以下情形,負有扶養義務人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若是情節重大的話,法院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1.對負有扶養義務人、其配偶或是直系血親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是身體及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2.對負有扶養義務人,沒有正當理由而未盡到扶養義務。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