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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不小心拍到路人,會侵害到肖像權嗎?

拍照不小心拍到路人,會侵害到肖像權嗎?

什麼是拍照不小心拍到路人,會侵害到肖像權嗎?
法律賦予每個人都擁有人格權,但我國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肖像權」,肖像權其實就是從民法第18、195條規定的人格權衍伸出來的概念,在實務上認為未經他人同意便隨意公開其肖像,就是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但還需要以照片的辨識度、拍攝的目的以及拍攝的部位來判斷是否侵害其肖像權。

一、常見的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有哪些?
1.製作肖像:
只要單純製造出含有當事者肖像的作品,就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2.公開肖像:
把當事者的肖像公開在大家都能看到的地方,例如電視、網路媒體以及新聞雜誌等。

3.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的肖像:
沒有經過當事者的同意,就隨意將其肖像製作成商品來販售獲利,或是用來推銷自家商品的用途等。


二、不屬於侵害肖像權的判斷條件有哪些?
1.公眾人物:
使用肖像權的對象是否為公眾人物。

2.公益性:
製作當事者肖像權的行為及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質。

3.使用的場合與目的:
使用當事者肖像權的手段是否合理、有沒有必要性。

只要符合以上條件,就可以在公開場合使用肖像權。


三、如果被路人拍照,算侵害肖像權嗎?
以實務上來說,只要在公開場所拍照,並沒有超越合理的範圍,就不算是侵害肖像權,但若是偷拍當事者的私密部位,這時候就會違反刑法第315-1條的規定,被拍攝對象可以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第9條、第20條規定,請求賠償。

四、往生者是否還有肖像權?
肖像權屬於民法所規定的人格權,人格權不能隨意轉移或是繼承,依照民法第6條的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當事者死亡的時候,人格權就會消滅,自然也就沒有肖像權的存在了。

五、當肖像權被侵害時,該怎麼辦 ?
如果當事者發現有人隨意製造或是公開肖像,可以直接訴請法院請求對方撤銷照片,但如果侵害肖像權的情節重大,可以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依照民法第18條的規定,當人格權受到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另外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規定,當人格權受到重大侵害時,可以請求賠償。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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