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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平台留負評,會成立誹謗罪嗎?

在網路平台留負評,會成立誹謗罪嗎?

什麼是在網路平台留負評,會成立誹謗罪嗎?
俗話說的好,講話應該三思而後行,在網路上留言不能因為是匿名就隨意發表惡意且不真實的言論,每個人都應該對自己的言行負責,而網路上的惡意評論最容易被蒐集成為證據,現代科技越來越發達,當事人若要進行提告,就算是匿名的網路留言也能查出IP位置,所以當網路留負評是屬於惡意的行為,不屬於真實的,並且以損害商譽為目的,就會構成刑法第310條所規定的誹謗罪。

一、誹謗罪的構成要件為何?
1.需要有傳述、散布文字以及圖畫有嚴重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2.需要有故意散布於眾的不法意圖
3.誹謗的事件不屬於真實的
4.需要被害人自行提出告訴


二、誹謗罪的罰則為何?
依照刑法第310的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差別為何?
公然侮辱需要具備兩個要件,第一要有侮辱他人的行為,使他人感到難堪,第二是公然為之,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都可以聽到或看到的狀態;而誹謗罪指的是需要傳述足以損毀他人名譽的具體的事實,並且有故意散布於眾的意圖。

四、在什麼情況下誹謗罪不會受到處罰?
1.能夠證明是真實發生的事件,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係
2.因需自衛或自辯而善意發表的言論
3.公務員因職務上的需求而向上級報告
4.對於可接受大眾批評的事件,作適當的評論
5.對中央及地方會議、法院作適當的描述


五、誹謗罪需要由誰來負舉證責任?
在釋字第509號解釋中,大法官認為檢察官或是自訴人在訴訟的過程中,對於行為人故意損害他人名譽的這種行為,是負有舉證責任的,因此誹謗罪的舉證人是檢察官以及主動提起訴訟的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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