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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脫掉他人的衣物會構成強制猥褻罪嗎?

強行脫掉他人的衣物會構成強制猥褻罪嗎?

什麼是強行脫掉他人的衣物會構成強制猥褻罪嗎?
暑氣飆升!在炎熱高溫的天氣下,大家出門的穿著打扮大多都以清涼舒適為主,然而有時候可能會因為穿著清涼導致遇到有些人為了滿足自身的性慾,進而做出性交以外的性接觸行為,讓被害人心生恐懼,那麼強脫他人的衣物會觸犯強制猥褻罪嗎?

一、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為何?
根據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是行為人出於故意猥褻的意圖,違反他人意願以強暴的方式做出非性交,但足以達到滿足性慾的舉動,就會構成強制猥褻罪。

二、猥褻罪的刑責多重?

強制猥褻罪
根據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乘機猥褻罪
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青少年猥褻罪
根據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猥褻罪
根據刑法第224-1條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的事由:

1.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2.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3.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4.以藥劑犯之。
5.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6.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7.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8.攜帶兇器犯之。
9.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三、該如何提出猥褻罪的證據?
對於猥褻罪來說,監視器及鑑定是最好的證據,但不是所有發生猥褻的場所都有監視器,所以大部分都是透過事後的證詞及鑑定來看是否有猥褻的事實存在,以下是在實務上常見的蒐證方法。

1.通訊內容、電話錄音

2.證人

3.監視器畫面

4.現場遺留的生物痕跡


四、強制猥褻罪跟性騷擾的差別為何?
刑法所規定的猥褻行為,均是為了滿足自身的性慾,對被害人做出性交以外的行為,而性騷擾則不是為了滿足自身的性慾對被害人做出性接觸的行為,例如:擁抱、親吻、觸摸胸部及臀部等,這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有沒有受到外力強制的性接觸行為。

五、強制猥褻罪是非告訴乃論嗎?
是,所以即使被害人事後不想再追究,只要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道該犯罪行為後,就會依職權開始主動進行偵辦調查。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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