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脫掉他人的衣物會構成強制猥褻罪嗎?
什麼是強行脫掉他人的衣物會構成強制猥褻罪嗎?
一、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為何?
根據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是行為人出於故意猥褻的意圖,違反他人意願以強暴的方式做出非性交,但足以達到滿足性慾的舉動,就會構成強制猥褻罪。
二、猥褻罪的刑責多重?
強制猥褻罪
根據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乘機猥褻罪
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青少年猥褻罪
根據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猥褻罪
根據刑法第224-1條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的事由:
1.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2.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3.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4.以藥劑犯之。
5.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6.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7.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8.攜帶兇器犯之。
9.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三、該如何提出猥褻罪的證據?
對於猥褻罪來說,監視器及鑑定是最好的證據,但不是所有發生猥褻的場所都有監視器,所以大部分都是透過事後的證詞及鑑定來看是否有猥褻的事實存在,以下是在實務上常見的蒐證方法。
1.通訊內容、電話錄音
2.證人
3.監視器畫面
4.現場遺留的生物痕跡
四、強制猥褻罪跟性騷擾的差別為何?
刑法所規定的猥褻行為,均是為了滿足自身的性慾,對被害人做出性交以外的行為,而性騷擾則不是為了滿足自身的性慾對被害人做出性接觸的行為,例如:擁抱、親吻、觸摸胸部及臀部等,這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有沒有受到外力強制的性接觸行為。
五、強制猥褻罪是非告訴乃論嗎?
是,所以即使被害人事後不想再追究,只要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道該犯罪行為後,就會依職權開始主動進行偵辦調查。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