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在場助勢之人會有相關罪責嗎?
什麼是聚眾鬥毆在場助勢之人會有相關罪責嗎?
一、哪些情形會觸犯聚眾鬥毆罪?
1.避免找不到加害人,而難以追究責任
警方在處理聚眾鬥毆的案件時,最怕參與者眾多,無法依照重傷罪或殺人罪來處理,所以這時就可以利用聚眾鬥毆罪來處理,就不怕抓不到兇手!
2.適用於重傷或死亡的結果
聚眾鬥毆罪必須是有重傷或死亡的情形才能成立,若是一般輕傷的話,則適用於傷害罪。
3.參與聚眾鬥毆的人數可以隨時增加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621號刑事判例認為,如果是事先約定好,就不算是聚眾鬥毆罪,必須是參與得人數隨時都能增加的狀態才能成立。
二、聚眾鬥毆罪適用哪些對象?
1.無殺意並參與鬥毆的人
參與聚眾鬥毆的人不能有意圖殺人的心態存在,如果有意圖殺人的心態存在,就會適用於殺人罪的處理方式。
2.在旁邊助勢的人
許多人以為在旁邊助勢的人不會有任何的罰則,法律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出現,制定了刑法第283的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就算沒有動手,在場圍觀的人也會遭受處罰,若是在場圍觀的人有動手的話,這時就會依照傷害罪來處理。
三、聚眾鬥毆罪的罰則為何?
過去若發生聚眾鬥毆的事件,警察只能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分處罰「罰金」,為了有效降低聚眾鬥毆的情況,法院修法並將罰金上修,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聚眾鬥毆罪修法的重點為何?
原本法條上的公然聚眾行為修正為只要在公共場合聚集三人以上的人馬就算是聚眾鬥毆,且聚集的行為是會嚴重影響居民的安寧及社會的秩序,才能成立聚眾鬥毆罪。另外這次修法對於攜帶凶器及攜帶危險物品滋事的人群,大幅地加重處罰的行為。
五、聚眾鬥毆導致被害人死亡該怎麼辦?
法院在審理聚眾鬥毆時,會看加害人是否具備傷害故意或是殺人故意的意圖,若是兩項都具備,這時就會成立殺人罪,根據刑法第271條的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在旁邊助勢的民眾則會依照刑法第283條的規定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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