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前的負債,該由誰來償還?
什麼是夫妻離婚前的負債,該由誰來償還?
一、夫妻財產制有哪些類型?
目前,我國對於夫妻財產制的分配制度分為以下三大類型:
1.法定財產制
根據民法第1017條的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2.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跟共同財產制均屬於約定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44條的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3.共同財產制
依照民法第1031條有關共同財產制的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二、夫妻財產制一定要約定嗎?
原則上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或是婚後選擇並約定夫妻財產制的類型,若是沒有特別約定也沒關係,根據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三、在婚姻持續當中,可以更改為分別財產制嗎?
可以的,若是在婚姻中臨時想變更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10條的規定,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才能更改為分別財產制。
1.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2.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3.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4.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5.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6.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四、離婚時,雙方的債務該由誰來承擔?
1.法定財產制-各自還債,但會影響財產的分配
如果當事人雙方採用的是法定財產制,根據民法第1023條的規定,夫妻必須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若是夫或妻其中一方替另一方償還債務,另一方有權請求對方償還該金額,值得注意的是,雙方在離婚時未結清債務,會影響到另一半的財產分配。
2.分別財產制-各自還債
根據民法第1046條規定,分別財產制的規定適用民法1023條,所以離婚必須各自取回財產,並對自己的債務負責。
3.共同財產制-共同償還債務
夫妻若是選擇共同財產制,根據民法1034條的規定:「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法條所指的特有財產在民法第1031-1條有詳細說明,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五、夫妻其中一人死亡,另一方需要繼承對方的債務嗎?
根據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當配偶死亡時,其中一方原則上屬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若是負債過多超過可繼承的財產,這時可以直接選擇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