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警方臨檢,會成立妨害公務罪嗎?
什麼是拒絕警方臨檢,會成立妨害公務罪嗎?
一、需要符合哪些條件,才會成立妨害公務罪?
所謂妨害公務罪,指的是干擾、阻礙或破壞公務員執行公務的行為,一般而言,成立妨害公務罪的要件包含以下幾點:
1.施加暴力
施加暴力的行為通常是指行為人以暴力的手段,攻擊公務員,使警方無法履行公務。
2.脅迫行為
妨害公務罪中的脅迫行為通常是指行為人利用脅迫的手段,威脅公務員無法執行公務。
3.侮辱舉動
侮辱舉動指的是行為人對公務員進行粗暴、侮辱、嘲笑等態度或言語上的攻擊,導致員警無法順利執行公務。
二、拒絕警方臨檢,會成立妨害公務罪嗎?
基本上,必須達到3個要件-暴力、脅迫、侮辱等行為才能成立妨害公務罪,如果不符合以上的要件,民眾拒絕臨檢的這個舉動,並不會成立妨害公務罪,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警方執行臨檢若屬於違法的行為,那麼民眾對警方施行暴力、脅迫、侮辱等舉動,產生的罰責並不會是妨害公務罪。
三、員警未依法臨檢導致民眾權益損失,會有相關責任嗎?
如果員警未依法臨檢導致民眾的權益受到損失,員警可能因為違反相關職責,需要承擔產生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另外若未依法攔檢的這個行為,害民眾的財產權受損或是人身安全受到威脅,這時民眾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或訴訟,並且要求員警賠償損失。
四、警方臨檢可以要求打開後車廂嗎?
當警察進行臨檢時,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規定:「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如果懷疑車輛內可能存在非法物品或行為,警方是有權利要求車主打開車輛的後車廂進行搜查,但該行為必須在合法範圍內進行,並尊重被搜查人的合法權。
五、警察違法臨檢該怎麼辦?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當該臨檢屬於違法行為時,民眾是可以拒絕警方臨檢的,並且當場表示異議,為了保存將來行政救濟的證據,民眾是有權力可以要求警方將異議製作成書面,若是警方認為異議有理,就應該停止違法的臨檢行為,反之,若認為意義無理由,警方仍然可以依職權繼續執行臨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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