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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法律背後的重要細節!如何適當應對恐嚇罪?

揭開法律背後的重要細節!如何適當應對恐嚇罪?

什麼是揭開法律背後的重要細節!如何適當應對恐嚇罪?
台灣是個民主法治國家,健全的法制系統保障的人民的生活權利和人身安全,因此當他人以言語甚至行為試圖對我們的安全造成威脅時,利用法律途徑尋求保護及協助是最明智的方式,最常見的相關法律則非恐嚇罪莫屬,本篇徵信社文章將為大家介紹何謂恐嚇罪,以及恐嚇罪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恐嚇罪是什麼?
恐嚇罪是一種明確寫於刑法中的罪名,徵信社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的自由與權利、維護社會安全,以及對於威脅他人行為給予刑責。恐嚇行為不論對於社會治安或個人身心都造成極大的傷害,因此,為了使全國人民擁有安心生活的社會環境,我國以刑法第315條明確規定恐嚇罪的刑責,以確保公平正義的實現。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在民主法治社會中,政府有義務提供人民安全的生活環境的,而恐嚇罪的設立除了保障人民的身心權益之外,也是用來維護社會安全的重要手段,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威嚇行為都會被視為恐嚇罪,恐嚇罪在法律上有定義明確的三大要素,其構成要素包括以下。

一、加害目標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根據刑法第315條規定,我們可以發現,恐嚇罪的定義在於透過言語、文字、動作等行為對特定他人進行恐嚇,使對方感受到恐懼或不安,並威脅涉及他們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重要權益;換句話說,倘若對方的威脅內容並非以上所述,則不構成恐嚇罪。

常見的恐嚇罪內容包括:
1.生命、身體相關恐嚇:「給我小心一點,我會要你好看」、「我會烙人打你,給我走著瞧」、「明天再不還錢,我就剁掉你的手指」等。

2.財產相關恐嚇:「再不移車,我就鎖你的車讓你沒得開」、「再不還錢我就把你家砸爛」,「再跟他聯絡,我就把你的手機砸爛」等。

3.自由相關恐嚇:「再不聽話,我就用鐵鍊把你綁起來」、「再跟他見面,我就把你關在家裡」等。

二、被害人已接受到恐嚇訊息
恐嚇罪的三大成立要素之一包括「接受通知」,被害人必須知道自己遭受到他人威脅,才算是符合恐嚇罪構成要素,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是在四下無人的時候發下毒誓、詛咒他人,未在事後四處張揚,或者當事人雖然與第三人談論恐嚇內容,但自己和在場的其他人並未將恐嚇訊息傳達給被害人,即被視為個人情緒的發洩,只要當事人沒有接受到恐嚇訊息,就不構成恐嚇罪。

被害人收到恐嚇通知的方式可以是書面、口頭、網路留言或透過第三方傳遞,無論透過任何方式,只要被害人收到相關通知,則構成恐嚇罪的必須要素。


三、被害人因為威脅內容而心生恐懼
恐嚇罪是用來懲罰不當威嚇行為的手段,因此被害者的恐懼感受也是恐嚇罪的成立要素之一,也就是說除了「必須得知恐嚇內容」之外,被害人必須因此感到恐懼不安,恐嚇罪才會成立。然而在法院上,被害人是否因此心生恐懼完全是由當事人自由心證,因此以文字或語音而言,通常只要被害人得知被威嚇的內容,就達成恐嚇罪的構成要素之一;若是加害人是在現場以行為進行威嚇,則由法官自由心證該威嚇行為是否會讓人感到害怕。

徵信社舉例來說當加害人以槍械、球棒、鋁棍等危險物品示威時,普遍被視為令人生懼的恐嚇行為,但若被害人在接受到對方的恐嚇後,明確做出不以為然或是反諷的反應時,如當事人在對方聲稱「我會揍你喔」後回答「揍個屁啦」,則不會被視有心生恐懼的感受。


恐嚇罪如何提告?務必先舉證後再提出訴訟
在加害人作出威嚇行為後,即使最終未實際執行侵害行為,恐嚇行為本身也已侵害被害人與社會的安全,當對方滿足以上恐嚇罪的三大要素時,即可以法律途徑加以嚴厲懲罰,唯一要注意的就是,被害人務必設法保留加害人的威脅證據,例如錄音存證或是找尋證人,徵信社才能夠提供有效證據,徵信舉證對方的恐嚇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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