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退換貨問題
什麼是網路購物退換貨問題
消費者保護法有規定,網路購物(通訊交易的一種,例如電視購物也是)時,原則上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服務後7天內,與賣家解除契約。例外不行的像是購買生鮮商品、客製化商品、個人衛生用品等情況。
這裡提到的解除契約,可以用書面通知、直接退回商品的方式;消費者不需要說明理由,退貨費用是由賣家負擔。
二、解除契約後,賣家、消費者要互相回復原狀
消費者保護法也提到,賣家應該在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解約通知的隔天起算15天內,將商品價金還給消費者。賣家跟消費者之間關於「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的方式」,最少也要符合民法的規定。如果以消費者立場來看,約定回復原狀的方式比民法第259條規定更不利時,賣家跟消費者之間的約定就無效。
依照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後,賣家、消費者要互相回復原狀,也就是賣家要返還價金、消費者要返還商品。因此賣家返還價金時,可以提供消費者退還購物金、退還現金等多種選項,讓消費者自由決定;但不能強迫消費者一定要接受退還購物金。
三、賣家約定退貨只能換購物金是違法的
除非是沒有7日鑑賞期的情況,否則如果賣家約定退貨只能換購物金,而沒有給與退還現金的選項,會違反《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規定,賣家會被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但賣家沒有改善,會增加罰款金額,變成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而且可以處罰多次,直到賣家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