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簡短回應,期待其他法律人提供意見。
一、婚姻到底是「權利」還是「制度」?(一)學界對此多有討論,美國人認為婚姻是一種權利,因此,基於此種自由的觀念,每個人有決定是否結婚、結婚對象、如何舉行儀式等等自由權利;德國人認為,婚姻是一種制度,因為有人群居,而形成的一種社會制度。每一個制度都有其核心,立法者不可以侵害婚姻制度的核心,但可以基於核心而形塑制度。制度應該要如何形成,立法者有形成空間。
(二)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中,多數認為,婚姻應作為一種權利的表現,但是亦肯定,立法者要如何形塑婚姻自由權的樣態,以達到婚姻自由的保障,有自由形成空間。本文認為,婚姻應屬於一種制度,因為基本權利是被假定先於國家存在,權利的產生不用國家賦予,國家僅不得侵害權利;但制度卻是後於國家(即群居社會)存在,人有了共同生活,才會產生婚姻,因此,本文認為婚姻應作為一種制度,而非基本權。
(三)是否開放特定一群人進入婚姻,可以從自由權的角度出發,也可以從平等權的角度出發。(大法官在釋字第748號解釋,即針對兩者進行論述與開展。)今提問者表示,欲藉由「平等權」加以審查結婚年齡的男女差異,是否違憲,因此,下文擬排除基於自由權的討論。
二、關於結婚年齡的男女差異,是否違反性別平等?
(一)關於結婚年齡之規定,應屬於立法者自由形成的空間。即立法者針對幾歲的男性、女性,已達到立法者所認為的,「你可以結婚。你可以組家庭。」的標準,立法者能夠自由的形塑婚姻制度,司法機關應該採取低度違憲審查標準。
(二)在涉及男、女不同年齡標準,可能涉及違反「性別平等」的要求。原則上,基於性別所為的差別待遇,司法機關應採取高密度的審查標準,因為基於性別所為之差別待遇,是容易受到質疑的。
(三)如何進行違憲審查呢?
步驟1︰人民主張國家採取差別待遇。 | 本題中,人民即可主張,何以性別不同將影響結婚法定年齡。 |
步驟2︰國家要提出理由,加以正當化其差別待遇。 | 本題,男、女基於其生理不同,女性較男性發育為早,因此,以其適合繁衍後代之時,作為客觀劃定結婚法定年齡之標準,使發育較早之女性,較通常之男性為先,應屬合理。 |
(四)結論︰ 該規定並不違反憲法第7條性別平等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