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牛票之法律問題
什麼是黃牛票之法律問題
1.一般運輸、遊樂票
關於黃牛票的法律依據,主要規定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如果一開始購買運輸票或是遊樂券(例如演唱會門票)就不是為了自己使用,並且轉售圖利的話,可以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千元以下的罰鍰;而且黃牛手上所持有的違法票卷也會被沒入。
因為黃牛霸持售票窗口轉售圖利的行為,不但影響他人購買的機會,擾亂市場價格及秩序,也容易造成糾紛,影響消費者權益,而有以法律管制的必要。例如2019年來台演唱的日本歌手米津玄師,或是本土天團五月天的演唱會,都曾有黃牛因為販售黃牛票,被法院裁定違法應罰鍰的例子。
2.高鐵票、臺鐵票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販售的是高鐵票、臺鐵票,因為涉及公眾運輸的利益,不僅是消費娛樂領域的秩序維護,所以另外有鐵路法更高額罰鍰的規定:如果訂購高鐵、臺鐵車票,加價出售車票、取票憑證或訂票憑證,可依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罰鍰金額依照每張車票價格的5~30倍計算!希望用高倍數的罰鍰,遏止貪圖暴利的不法業者。
二、取得票券的法律問題
取得交通、娛樂票券的方式,除了一般人辛苦的搶票,還有其他取得票券的方式,有用不正當的方式搶票的,也有透過管道獲得公關票的。不同方式取得票券,也各有它們需要面臨的法律問題。
1.冒用他人身分訂票
如果冒用他人身分(包括虛擬身分)訂購票券,不論是手動輸入或利用外掛電腦程式,這種排擠正當訂票、破壞網路活動互信基礎的行為,可能還會另外涉及刑法的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為了保障全民公平使用大眾運輸資源的利益,針對冒用他人身分取得高鐵、臺鐵票的行為,在鐵路法也有特別規定:用不正當的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取得取票憑證,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2.轉售公關票
然而,如果票券是免費取得的公關票,販賣公關票是不是還能依據前面提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處罰?反而有疑義。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是賣家非供自用「購買」後轉售圖利的行為,造成影響交易市場秩序。反過來說,如果轉售的物品是免費公關票,不是為了轉售圖利所購入的票,除了不符合條文的要件,現實上沒有影響他人購買的機會。因此,有實務認為轉售免費公關票不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所要處罰的行為。
雖然乍看好像不太合理,但是作為法治國家,對於法律限制以外的行為,就不應該逾越法律規定加以懲罰。免費公關票的控管,或許還是必須回到主辦單位本身。
三、總結
黃牛販售黃牛票的行為,均有相關法律規定加以規範懲處;法律之外,希望世界變成什麼模樣,或許也是身為消費者的我們,可以選擇用每一次的消費行為來影響改變。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