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探視權的細節是?
什麼是離婚後孩子探視權的細節是?
離婚後沒有擔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的那一方,民法第1055條第5項安排了這一方會對未成年子女有探視權,在民法上稱為「會面交往權」。
也就是說,原則上如果親權歸一方負責,那麼另外一方就會被分配到會面交往權,並不需要經過協議才會有;除非會面交往對子女不利,法院才會去依請求或職權變更。
一般來說,會面交往權的具體內容,像是有沒有固定時間見面、見面以外還可不可以通信或通話、可不可以送禮物、可不可以留宿或是出外遊玩等事項,可以在離婚協議書裡約定。
如果離婚時沒有約定到太多細節,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還有時間,另外如果會面交往將妨害子女的成長的時候,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內容。會面交往具體可以約定哪些事項,可以參考司法院的書狀參考範例。
此時法院判斷的標準是「子女最佳利益」,一切以子女的利益為中心。
二、如果對方不配合怎麼辦?對方可以限制地點只在家裡嗎?可以限制只有一個人出現,不帶其他人嗎?
如果對方不太配合會面交往的細節的話,除了請法院變更會面交往內容,或是更強烈的請求法院改定行使親權的人換為自己以外,還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請法院調查會面交往的履行情況,法院可以勸告不配合的對方履行會面交往的內容。
所以其實這個時候,需要回去看最初雙方對於會面交往到底怎麼約定的。如果當初約定中就有約定可以帶回另一方的家中留宿,或是出遊等,那麼另一方就不能拒絕。
至於會面交往權是否包括父母以外的第三人,目前法院多半認為由於民法沒有明文規定,因此不會准許;就算是未成年子女的(外)祖父母,也仍然不屬於民法第1055條會面交往的範圍內。
最後,其實會面交往權,依據家事事件法的規定,是可以經由強制執行程序來實現的。法院一般會先間接強制處怠金,在怠金都無法讓對方履行的情況下,才會改採直接強制方法,讓未成年子女強制與一方父母會面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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