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問題及處理
什麼是噪音問題及處理
一、噪音管制區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2條初步將管制區域分成四類,管制區的類型會影響到管制的強度,第二類管制區相對較受保護,而類型如下:
1.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2.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宅地區。
3.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4.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二、噪音管制對象
特別被列出的場所(下稱特別場所)有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還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工程及設施(如風力發電機組),另外特定行為也受到管制,例如放鞭炮、廟會、餐飲、印刷等。
三、噪音管制時段
時段又分成日間、晚間及夜間,超過10點在第一、二區已經算是夜間,但在第三、四區除非超過11點,否則都還算晚間,三種時段會有不同音量限制,越晚越嚴格。
四、晚上10點之後的噪音管制手段
1.針對噪音管制區內特別場所
特別場所在不同時段都有各自的分貝標準限制(也會因為屬於不同區域而時段認定有所不同),若違反經勸導不聽可以連續處罰、強制停工。
2.針對特定行為
大部分的縣市,所有區域10點後都禁止上述及其他特定行為(如唱卡拉OK),若違反可以按次處以罰鍰。
3.針對其他噪音
若非屬法規上列舉的特定行為,但屬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別人生活的聲音(如寵物吠叫),可以向警察舉報,警察機關因民眾舉報後知道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嫌疑者,就應即開始調查。如果成立,會處以罰鍰。
五、晚上10點之前的噪音管制手段
10點之前對特別場所及特定行為音量的限制較寬鬆,但若噪音已影響他人,亦可分別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處以罰鍰及因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5項請管委會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處以罰鍰。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