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職的離婚證人
什麼是稱職的離婚證人
一、協議離婚,需要至少2位證人在書面上簽名並且向戶政事務所登記
我國民法規定離婚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裁判離婚,也就是由法院依法審理,然後作成是否准予離婚的裁判;第二種則是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合意離婚)。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由此可知,協議離婚除了夫妻雙方要有離婚的意思外,更需要有2位以上的離婚證人簽名,並且離婚雙方當事人再一起親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離婚證人,除了簽名以外,還需要明確親眼或聽到婚姻雙方有離婚意思
然而,離婚證人真的只要單純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就可以了嗎?錯!離婚證人除了簽名外,更需要符合「明確知道夫妻雙方有離婚意思」這項要件才行,否則可能會因為欠缺該要件,導致離婚無效,也就是夫妻婚姻關係仍存在。
依照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離婚證人最主要的任務就是要知悉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的真意,必須親眼或聽到在場的離婚2人想要結束婚姻關係,不可以單靠夫或妻1人片面之詞,就直接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否則離婚效力會有問題。
三、離婚證人要盡到查證與確認的責任
由此可知,離婚證人的任務除了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外,更需要作好查證與確認的功課,否則可能會導致離婚無效。這裡簡單整理擔任離婚證人時要留意的地方:
1.離婚證人未必要陪同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但可以的話還是建議證人一併到場,或是留存當事人委託見證的訊息紀錄,避免之後產生爭議。
2.離婚證人未必要認識夫妻,縱使不相識還是可以成為證人,但證人仍要確實清楚知悉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思。
3.離婚證人原則上沒有身分資格限制,例如可以是夫妻的子女或父母,但應有完全行為能力。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