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條款
什麼是關於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條款
一、保密協議是什麼
雇主為了防止員工將企業內部重要資訊(如:客戶資料、產品配方技術等,不是一般人透過網路查找資料可以取得的資訊)外洩給他人,造成企業損失,常會用書面方式將這些重要資訊明列是營業秘密,要求員工不得洩漏給其他人,由雙方簽署為憑,這就是保密協議。保密協議通常會納入勞動契約中,因此員工進公司時就知道自己有保密義務;但是無論勞動契約有沒有提到保密協約定,依照誠信原則,保守秘密都是勞工的附隨義務(勞工的主要義務是工作、給付勞務)。另外,法律並沒有規定不能在離職時才請員工簽署保密協議。
什麼樣的資訊才算是營業秘密,可以看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規定,必須滿足3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不知道、資訊有潛在的經濟價值、企業有做到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競業禁止條款是什麼
從題目中無法得知是否同時簽訂保密協議跟競業禁止條款,但兩者常常一起約定,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一,企業有值得保護的營業秘密,可以跟有機會接觸這些資訊的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離職後最長2年的特定期間內,在特定地區不可以從事類似工作;且企業要給予員工合理的補償。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