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可以請求判決離婚?
什麼是哪些情況下可以請求判決離婚?
一、重婚
配偶還沒跟自己離婚又跟他人結婚。但必須在知道後6個月內或配偶重婚後2年內請求離婚,另外如果有事先同意或事後表示原諒配偶的行為就不能請求。
二、通姦
配偶自願跟異性發生性關係。
三、被虐待
包含自己被配偶或配偶的直系親屬虐待,或是自己的直系親屬被配偶虐待的情況。虐待指身體及精神上不能忍受的痛苦,到了無法繼續同住的程度,例如繼父虐待兒子、丈夫時常並持續無故毆打並言語辱罵妻子,如「賤女人」、「欠人幹」。
四、惡意遺棄
指配偶無正當理由不回家,不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對自己不聞不問。除了客觀上違背義務(遺棄),配偶主觀上也必須拒絕同居(惡意)。舉例來說,若是因為犯罪逃亡在外不回家,雖然客觀上未盡到扶養配偶的義務,但沒有主觀拒絕,所以不算惡意遺棄。
五、意圖殺害他方
配偶意圖殺害自己,沒有家庭暴力的習慣、單一偶發的行為也算,例如把刀架在對方脖子上並稱:「要死大家一起死」,但必須在知道對方意圖後1年內提起或對方意圖殺害自己而有所舉的5年內提起。
六、疾病
指配偶得到重大的精神病或以現今醫療科技無法痊癒的病(如愛滋病,但不含早洩[或癲癇症)。
七、生死不明
配偶失蹤超過3年。要向警察機關報案失蹤協尋,法院會調查配偶的財產資料、電信申辦、出入境、勞保、健保、遊民收容紀錄等,確認他沒有生存活動的跡象。
八、犯罪
配偶故意犯罪,被判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如施打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
九、其他重大事由
因為前述的離婚原因較為嚴格,實務上最常用的其實是第1052條第2項,有其他重大事由,客觀上認為不能維持婚姻而請求裁判離婚。但只有對於「不能維持婚姻」責任較輕的一方才能請求,如果雙方責任一樣重,則雙方都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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