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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民法的親屬?直系、旁系、尊、卑親屬?

什麼是民法的親屬?直系、旁系、尊、卑親屬?

什麼是什麼是民法的親屬?直系、旁系、尊、卑親屬?
一、前言
親屬這個名詞,出自民法的「親屬編」。因為繼承大都發生在親屬之間,所以要瞭解繼承的法律常識前,有必要先瞭解親屬概念。

二、民法對親屬的分類標準
基本上大類除了可以分為血親跟姻親之外,民法還有三種區別標準:(一)親系(直系跟旁系)、(二)輩分(尊親屬與卑親屬),以及(三)親等(一親等、二親等、三親等……)的區分。以上這些標準互相交錯結合運用後,將產生各種排列組合,法條因此以此為基礎,安排各自的法律效果,例如子女有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義務或是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三、親系─直系親屬、旁系親屬
所謂親系,指親屬上下左右連貫的系統而言。針對血親的親系,可以分為直系血親,以及旁系血親。
1.直系血親
白話來說,就是以自己為準,往上看指生出自己的人,往後看指自己生出的人(比如兒女、孫兒女以下)。

2.旁系血親
所謂旁系血親,指雖然不是直系血親,不過跟自己有同源關係的血親。

四、親等計算
為了更細部區別,法律又規定有「親等」概念,就是從自己開始起算,到父母是一個親等,到自己的子女也是一個親等,所以自己的父母跟自己,自己的子女跟自己,都是一親等血親。至於自己的祖父母、孫子女,就是二親等血親,如此類推。至於旁系血親親等的計算,也很簡單,就是先從自己開始算,算到跟自己同源的那個人後,再繼續算到你想要計算的那個人那裡。

五、輩分─尊親屬、卑親屬
如果是與父母同輩或是更以上的長輩,比如自己的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或是自己的叔伯阿姨舅舅,都屬於尊親屬。如果是屬於自己以下的親等,屬於晚輩,就是卑親屬,比如自己的子女、孫子女、姪子姪女。

六、姻親
因為結婚產生的親屬關係,叫做姻親。依現行法律規定白話來說,姻親共有三類:
1.自己的血親的配偶
比如自己與兄弟姊妹的配偶,屬於姻親,也就是我們習俗上稱呼的嫂、弟媳、姊夫、妹夫。自己兒女叔伯姑姑姨舅的配偶,算是姻親,也就是我們稱呼的女婿、媳婦、嬸、姑丈、姨丈。
但是自己的父或母,或是自己的祖父或祖母,他(她)們的配偶,也正是自己的父或母或祖父或祖母,所以解釋上民法規定的「血親的配偶」是姻親,法條所謂的血親,應該是僅指直系血親卑親屬的配偶或是旁系血親(包括旁系尊卑血親)的配偶才算,這點有賴法院實務來補充說明。

2.自己配偶的血親
比如自己的先生或太太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等等,是自己的姻親,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小姑小舅等等。

3.自己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比如自己的先生或太太,他(她)們的兄弟姊妹、伯叔姨舅的配偶,跟自己是姻親,也就是我們一般會跟著自己配偶稱呼的小姑、姊夫、嬸嬸、姨丈等等。簡單說,就是這些人是自己配偶的姻親,因此我們民法也承認這些配偶的姻親,也算是自己的姻親,這點是我國特有的依照民情而訂定的法律,外國立法上是不承認這些人是自己的姻親的。

七、結語
以上簡單的讓讀者瞭解我國民法上對於「親屬」的定義,以及所承認的「親屬」範圍究竟到哪裡。不過附帶一提,依照我國民法規定,關於姻親,如果是後來離婚了,或者是結婚被撤銷(例如未成年人為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自行決定結婚,後來被法定代理人訴請法院撤銷婚姻),那這些姻親關係也就跟著消滅了。目前民間上有些人仍然會繼續原稱呼,但是法律上姻親關係已經不存在了。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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