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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可以是多久?3個月、6個月、1年嗎?

試用期可以是多久?3個月、6個月、1年嗎?

什麼是試用期可以是多久?3個月、6個月、1年嗎?
一、雖然勞動基準法沒有試用期的相關規範,但是考量試用期主要目的,在於賦予雇主對新進勞工職務與能力的評價,作為是否正式聘用的參考,因此,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勞資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例如,科技公司撰寫程式的工程師,由雙方自行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

二、對於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勞動基準法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參考法院過去的判決,雇主在沒有違反強制規定、公序良俗或權利濫用的情形下,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多數的法院都允許雇主可以延長試用期間,但是為了避免爭議,試用期間的延長,建議仍然需要經過勞工書面同意,並且由雇主說明延長的目的。

三、接續上面的說明,約定的期間同時應該考量適當性,例如:業務員這項工作,是需要透過時間熟悉業務內容、理解同事及客戶相處狀況、同時實際執行業務,但是試用期間過長,會使得勞工長期暴露在隨時遭終止契約的不安定狀態下,因此,過去法院曾經認為,勞資雙方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間並無不合理,但雇主如果無故延長試用期間,則被認為是不合理的。其他基於職務屬性的需要,例如:航空公司地勤人員,基於業務需求的考量,雇主得延長三個月試用期間。

四、試用期間是否要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行政機關採取肯定看法,法院則有採取肯定看法,但也有法院認為,試用期間約定具有「附保留終止權」的法律性質,只要無權利濫用,雇主享有較寬鬆可以解除契約的權利。

五、除此之外,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雇主在勞工到職的當日,就應該為勞工申報加保,並沒有因為是正式員工或試用員工而有所不同。至於相關福利事項,參考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的說明,事業單位應該要為勞工扣繳職工福利金,以及使勞工享有各種的福利措施,福利項目與發放方法,則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制定公平、合理的辦法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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