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如何認定職場性騷擾?
什麼是法官是如何認定職場性騷擾?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在執行職務中被「任何人」以性相關的行為、言詞進行侮辱或冒犯(冒犯型性騷擾)或是被「雇主」以性相關明示、暗示作為影響工作條件的行為(利益交換型的性騷擾)都構成性騷擾。
性相關的行為或言詞,例如肢體觸碰、撫摸、強烈追求的舉動(不時傳訊息告白、跟蹤),或是使用具有性意味的文字(例如「慰安婦、慰安」),這些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職場性騷擾與一般性騷擾的本質並無太大差異,僅是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具有職場或勞雇的特色。
二、法院如何認定職場性騷擾?
具體行為是否屬於性騷擾,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需要根據個案的事發背景、工作環境與當事人使用的言詞舉止進行判斷。即便個別舉動屬於一般人正常互動範圍(例如觸碰到手臂),但從時間上觀察具有性意味、冒犯性,就是性騷擾。
例如追求下屬,時常藉遞交文件時碰觸手臂、還說可以幫忙按摩肩頸,經拒絕後仍不罷手,追求的相關舉動就構成性騷擾。
三、受害者若遭遇職場性騷擾,可依照公司內部的性騷擾檢舉程序處理,或向各地政府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檢舉,請他們調查並開罰;另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受害者除了向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雇主連帶負賠償責任。如果性騷擾行為涉及觸碰、撫摸,屬於較嚴重的性騷擾行為,受害者更可以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請求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