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收養、認養、領養有何不同?
什麼是認領、收養、認養、領養有何不同?
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以「認領」其實就是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讓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變成婚生子女。
二、收養
關於「收養」,規定在民法第1072條以下,是指「透過法律制度,將他人的子女視為自己的子女」,原則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養子女與婚生子女負擔的權利和義務均相同。
在上述案例二中,因為D子已經先被推定為是C女和丈夫的婚生子女,假若A男想就近照顧D子,另一個方法就是辦理「收養」,雖然原則上不能收養自己的直系血親,但如果C女、丈夫或D子本人均未在起訴期限內提出婚生否認之訴,導致親子關係確定,則A男和D子間即無任何法律上親子關係,此時A男應可以收養D子。
三、認養、領養
時常聽聞的「認養」、「領養」都不是民法上的正式用語,而是常見於動植物保護等其他領域。
一般來說,「認養」多是指提供金錢援助(像是定期捐款),讓相關機構(如政府的動物保護處、流浪動物收容所)有能力繼續營運的情形;「領養」則多是指將動物帶回家自行照顧的情形(例如常聽到「以領養代替購買」的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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