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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分局長安派出所昨(19)日獲報,鎮北路與河堤南路口發生一起2部自小客車車禍事故,33歲陳姓女子綠燈右轉,碰上32歲黃姓女子闖紅燈,發生事故後,黃女肇事逃逸。 警方表示,111年03月19日07時52分許於斗六市鎮北路與河堤南路口發生一起2部自小客車車禍事故,警方接獲報案後了解,係33歲陳女駕駛自小客車沿河堤南路綠燈右轉至鎮北路上,與另1部由32歲黃女駕駛沿鎮北路直行南往北方向在該路口闖紅燈之自小客車發生碰撞。 警方指出,黃姓駕駛於事故後未留在現場處理駕車離開,經警方根據當事人提供影像並調閱路口監視器,於當日隨即找到該車車主黃女到案說明。該起事故均無人受傷,雙方當事人酒測值均為零,警方針對黃姓駕駛無照駕駛、闖紅燈、肇事逃逸違規事實依規定製單舉發。 斗六分局呼籲,民眾開車騎車應有駕照才能上路,切勿無照駕駛,若發生車禍事故應立即撥打110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待警方到場,如有傷者應撥打119通報救護車到場,切勿擅自離去,以免有肇事逃逸之責任。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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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責任:車主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車主A明知B沒有駕照,仍然把車子借給B,B駕車過失撞傷或撞死其他用路人,除了B當然要對被撞的用路人負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外,出借車子的車主A也必須對被撞傷的用路人負民事上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或許覺得開車撞到人的又不是車主A,為什麼車主也要負責呢?主要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民法這兩部分的規定: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5項、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汽機車的所有人如果同意讓沒有駕照的人駕駛自己的汽機車,會被處6千至1萬2千元的罰鍰,還會有一次違規記點。同法第23條第2款也規定,如果允許沒有駕照的人駕駛他的車子,汽機車駕駛人要被吊扣駕照3個月。 這些規定其實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保障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和財產等權利,避免駕駛技術或不熟悉交通規則的無照駕駛任意在道路上駕駛,導致發生危害別人安全的悲劇。所以法律要求車主必須善盡查證義務,確認借車的人有沒有駕照,不可以將車子借給沒有駕照的人。 2.民法 如果車主A無視這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明明知道B沒有駕照,還是把車子借給B,而B又過失撞傷或撞死其他用路人,車主A就會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因為違反了保護他人的法律,導致別人受到損害。因而推定A的行為有過失,對於造成他人傷亡的損害必須負賠償責任;除非A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失,例如證明已經善盡檢查B的駕照的注意義務,才可能可以免責。 因此,車主A與無照駕駛人B共同造成用路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損害,2人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樣的見解,多次出現在法院的判決中。 二、刑事責任:車主應無刑事責任 無照駕駛B過失撞傷或撞死用路人,可能成立刑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 至於A是不是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1.共同正犯 我國刑法上的共同正犯必須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也就是原則上共同正犯之間必須要達成一起犯某罪的共識,然後各自負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例如2個人討論要趁年節去熱門景點偷觀光客的財物,後來也一起趁著人潮眾多分別推擠、竊取他人錢包,這樣的話這2個人都是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然而,無照駕駛的B是過失犯,過失犯之間不可能互相討論、共同決意要一起犯某罪,所以過失犯不會成立刑法上的共同正犯,這也是實務向來的見解。 2.幫助犯 至於刑法上的幫助犯,也必須要有幫助他人犯罪的故意,也就是要明知他人犯罪,故意幫他人實現犯罪。 然而,通常難認為車主A明知B要去駕車肇事,還故意出借車子要幫助B駕車肇事,況且B也過失撞到其他用路人,並非故意。因此,也不會認為車主A是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的幫助犯。 雖然車主A必須和無照駕駛B連帶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的責任,但B所違犯的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車主A不是本案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也就是A應無刑事責任。 三、小結 如果借車給無照駕駛的人發生了車禍,駕駛當然必須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刑事上的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車主則必須連帶負擔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但車主應無刑事責任。 車禍是一件不幸的事,且車主將車子借給沒有駕照的人釀成車禍,也必須面臨龐大的賠償費。仍建議應遵守相關法律規範,不要無照駕駛,也不要將車子借給沒有駕照的人。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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