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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一名丁姓男子凌晨閒來無事,在南區持瓦斯槍散步時,邊尋找路邊螃蟹射擊,附近路人看見驚嚇不已,趕緊報警處理,警方從丁男身上查獲瓦斯槍、塑膠彈等物。台南地院簡易庭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5000元,可提抗告。 今年7月20日凌晨12時20分,丁男持瓦斯槍尋找路邊螃蟹作為射擊目標,被旁人目睹後驚恐報警,員警到場從丁男身上查獲並扣得其持用之瓦斯槍(含彈匣)、瓦斯罐、填彈器、塑膠彈等物。 法官認為,丁男在公眾場所朝生物射擊之行為,客觀上無正當理由外,還會使他人感覺不安與危險,其所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5000元。 另外,扣案之瓦斯槍、瓦斯罐等物品,由於無證據可認有殺傷力,也並非法律規定禁止持有之物,不適用沒入規定。
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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