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現象算是實務上常見「欠錢不還」的情形,而針對這樣的情況,在法律上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途徑來解決。
如果債權人沒有要求對方簽本票,也沒有寫借據,則作法上,可以持跟借款有關的資料(例如:本案例所說的 Line對話記錄),向對方住家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待法院寄發支付命令後,會有兩個結果:
1.若對方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沒有去法院聲明異議:債權人可以持支付命令至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文件,在持確定證明文件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名下的財產。
2.若對方至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算20日內有去聲明異議:則後續就是等候法院的開庭通知,到時,債權人在針對有限的資料向法官陳述對方欠錢不還的事實,至於最終結果,法官會根據雙方的陳述決定判決哪一方勝訴,最終如果是債權人勝訴,後續也可以持確定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名下的財產。
最後,如果債權人發現對方名下沒有財產,作法上,請先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待取得債權憑證後,記得每隔一段時間要持債權憑證至國稅局查對方名下有無財產,如果有,可直接持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名下的財產;如果查無財產,記得須在取得債權憑證之日起算五年內向法院聲請換發新的債權憑證,至於後續的辦理方式,請參照以上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