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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誤射釀死傷 軍士官陳銘修、高嘉駿、許博為等3人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定讞

2019-12-27
海軍金江艦雄三飛彈誤射,造成「翔利昇號」漁船船長黃文忠死亡、3名船員受傷。二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分別判處射控士官長陳銘修1年9月徒刑、中士高嘉駿1年6月、中尉兵器長許博為1年2月。由於刑法現已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高法院今自為改判依過失致死罪判陳1年7月、高1年4月、許1年確定。3人均需入獄。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原審判決指,2016年7月1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止,海軍金江艦計畫實施「海軍艦艇及監偵、飛彈部隊甲操測考」(簡稱甲操測考),兵器長許博為知悉測考僅需模擬發射一枚飛彈,且艦上僅有兩具「測試訓練器」(即TTS)可供測試,因此只需2支火線安全接頭,卻交給射控士官長陳銘修4支。

而陳銘修明知艦上僅配備兩具TTS,艦上第3號及第4號雄三飛彈沒有裝TTS,卻指示下屬將4支火線安全接頭全數連接在雄三飛彈上,且完成飛彈迴路測試後,又疏未注意飛彈操控系統仍持續設置在「作戰模式」下,並未轉換成「訓練模式」,隨即於上午8時9分擅自離開戰情室達5至7分鐘之久,獨留射控中士高嘉駿在戰情室內,任由其練習飛彈發射操作程序。

高嘉駿為求測考時表現順利,又未注意第3號及第4號雄三飛彈因未裝有TTS而顯示為「實彈」,且在其選彈後也未注意第3號飛彈已顯示為實彈待發射狀態,竟按下發射按鍵,導致飛彈點火擊發射出,2分鐘後擊中在澎湖海域的「翔利昇號」漁船,造成船長黃文忠死亡、3名船員受傷。

原審合議庭認為,國防部賠償被害人及其遺族3千萬餘元,且雄三飛彈造價昂貴,此巨額賠償及飛彈毀損花費均屬民脂民膏,竟因被告3人一時過失行為導致無端耗用,加上被告未分擔賠償,也僅高嘉駿認罪,因此根據3人過失程度判陳銘修2年、高嘉駿1年6月、許博為1年2月。

高雄高分院認為,陳銘修、高嘉駿雖承認犯行,但兩人均受過雄三飛彈合格訓練,竟未善盡注意義務,造成人命傷亡、飛彈毀損,加上飛彈並無預警朝中國方向發射,一度造成兩岸關係緊張,有誘發軍事衝突之虞,而危及國家安全,犯罪情節重大,故判刑後未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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